违章处罚条例细则 对违犯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者,除批评教育外,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规处罚办法
读者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冒用他人借书证者,一经查出,对借用和被借用双方均处以罚款并冻结借书权利2个月。使用本馆已停用或注销的借书证、假冒借书证、别人已挂失的借书借证书,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并通报所在院校、部门。
二、环境卫生
1、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吃零食,乱扔果皮纸屑,吸烟等,每次罚款5元。
2、 破坏楼内设施,如:地面、楼梯、扶手、水电开关、目录柜、 目录卡片、阅览桌椅、书架等,除按设备价值赔款外,每次罚款10-50元。
3、衣帽不整洁,穿背心、拖鞋、大衣、面包服者,不准进开架书库阅览室,不听劝阻罚款5元。
三、损坏图书
1、圈点、批注、涂改、脏污等,一般书刊按书价的40%-60%赔偿;样本书、工具书、特藏书按书价的80%-100%赔偿。
2、破页、脱页、损坏书皮等,一般书按书价的60%-80%,工具书、样本书、特藏书按书价1-2倍赔偿。
3、撕页、丢失插图、插页、或剪挖有关内容等一般书按书价的1-2倍赔偿;工具书、样本书、特藏书,按书价的2-3倍,期刊按全年价的2-3倍赔偿。
4、丢失书标、书袋、期限表等,每次罚款0.5元。丢失磁条每本罚款1元。
四、偷窃本馆财产惩罚条例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惩罚偷窃国家财产的行为,特别定本条例。
1、凡本馆文献,流通阅览设施,业务工作和行政办公用设施,现代化设备以及其它一切为履行本馆职责所配给的设备,均列为本馆财产范围。
2、本馆职工未经馆长或部门领导许可,或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读者或其他人员未按本馆制度规定办理出馆手续而私带本馆财产出馆者,均属偷窃行为。
3、对有偷窃行为者,本馆按下列条款惩罚:
(1)偷窃书刊者,按本馆《书刊外借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2)偷窃其它财产者:罚款:在5元(含)以下的,罚款50元;超过 5元的照原价10倍罚款;
(3)通报批评:除校外实习、学生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学生通知家长;
(4)停止借阅文献一年;
(5)偷窃情节严重而态度又恶劣者,送交校保卫科处理。
五、对为保卫本馆财产而与偷窃者作斗争有功人员,本馆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其中贡献突出者,将呈报学校表彰。
六、遗失、损毁书刊处理办法
1、凡遗失、损毁书刊,须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并交纳1.00元的加工费。赔偿同种书刊确有困难者,按图书出版时间和价值计算赔款额:
(1)解放前出版的古旧书刊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需求借出,且遗失,则依其价值每册赔款不少于1000元;
(2)遗失1976年以前出版的本孤图书,按原价的100倍赔偿;
(3)遗失1977-1989年出版的复本图书按原价的10赔偿;孤本图书,按原价的30倍赔偿;
(4)遗失1989年以后出版的复本图书按原价的5赔偿;孤本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5)近两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6)遗失外文图书,原版书,影印、复制交流版,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原版图书按书袋卡标出的人民币价格的5-10倍赔偿;
(7)遗失多卷集的一部分,属一般图书,按全套书价格赔偿,丢失全套书按全套书的3-10倍赔偿;
(8)遗失单本期刊,按该刊全年订价赔偿;
(9)污损书刊,按原价的2-5倍罚款,被污损的书刊经处理后,仍归图书馆所有。
2、凡有意偷窃书刊资料,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对借阅书刊报撕页、开天窗者,视情节轻重,处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交学工部及所在院系,以予处分。
(2) 损毁、划伤电子书刊者,按其价值的3-5倍赔偿;
(3) 凡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书刊借阅手续,采取各种手段将书刊报带出库(室)外,均作偷窃处理,按所窃书刊价格的10-20倍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学工部及偷书者所在院(系),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来馆实习人员、义务官员利用工作之便偷窃书刊,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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